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隐患排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为切实防范化解医疗机构重大安全风险,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本期我们梳理核心要点,推动安全责任落实落地。
一、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解读:医用电梯操作、压力容器管理,以及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专业资质是保障安全的硬性门槛。无证上岗极易因操作失误引发设备故障、人员伤害等事故,直接威胁医患人员安全。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备设施,存在以下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一)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三)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解读:设备是医疗机构运转的基础支撑,从采购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不合格、超期服役、带故障运行的设备,随时可能引发漏电、火灾、气体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绝不可心存侥幸。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解读:监控、报警、应急防护设备是保障院区安全的重要屏障,24小时值守安全防线。擅自关停或者破坏相关设备设施,等同于直接破坏安全防控体系,一旦发生险情,将无法及时开展预警处置,极易扩大事故危害,此类行为已涉嫌违法违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解读:燃气泄漏具有较强隐蔽性,危害极大,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防范燃气爆炸、中毒事故的关键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燃气使用单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
解读:临床用房直接关系患者和医护人员生命安全,擅自拆改承重墙、梁、柱,或是忽视建筑沉降、构件损伤问题,都会导致建筑承载能力大幅下降,极易引发坍塌事故,后果十分严重。
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
解读:项目发包、场所设备出租绝不等于责任转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资质条件,明确划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程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防范因第三方违规操作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鉴于不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有更为具体专业的判定标准,如相关专门规定已对特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作出明确要求,应当优先适用对应领域专门规定,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符合各领域专业规范与监管要求。
供稿科室|院办 文|李鹏
图文审核|胡爽 王敬然 吴惠敏
编辑制作|姜任龙
图文校对|马明扬 简跃 于晓萌 李鹏